江苏省卒中学会

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江苏省卒中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为:江苏省卒中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Province Stroke Association,缩写为JSSA。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江苏省内卒中防治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卒中防治医学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广泛而深入地开展科研、教育、交流等学术活动。崇尚医学道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卒中防治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卒中防治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卒中防治医学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为全体会员和相关领域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条本学会的住地为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制订卒中防治、保健和公共卫生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开展卒中防治领域的临床研究活动;促进公共卫生教育,开展卒中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卒中预防、治疗、康复知识;

(三)加强省内外相关团体和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推广卒中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术发展需要,组织举办有关展览及各种形式的科技活动;

(五)为会员和卒中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六)根据规定编辑出版卒中医学、科普期刊、书籍等,建设专业学术交流和健康教育网站等新媒体传播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通过提案和决议;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3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卒中医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相关人员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学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七)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采用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5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学会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主席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事长、副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四)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五)推荐监事会主席;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监事会中对全省卒中领域做出卓越成绩或为学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本学会可授予其终生荣誉。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应当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于2022年01月07日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