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卒中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22-12-06 16:2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卒中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卒中学会章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江苏省卒中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命名方式为:“江苏省卒中学会”加“专业名称”加“委员会”。 二、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承担下列任务: 1、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2、发展专业委员会会员; 3、组织本专业的专科医师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4、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业技术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5、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反映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对医学科技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专业委员会临床科研资金的募集、立项、考核评议工作; 7、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后,负责各自的日常工作,每届任期四年,其职责包括: 1、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业委员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2、组织领导本专业委员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 3、加强本专业委员会自身建设,发展专业会员,受理本专业委员会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4、组织编发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5、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报告。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报告本会秘书处。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 三、专业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专业分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2、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队伍; 3、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就由3~5名该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该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本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填写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表,报本会秘书处。 第十条 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后,须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本会从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将申请的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专业委员会的发起人。新建专业委员会获准登记注册后两年内由本会与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四、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委员25~45名,根据各专业从业人员及会员的多少,由本会设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最高限额。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不宜过分集中。 55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45岁以下委员应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质或者获得本专业博士科学学位并工作两年以上者; 2、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科技工作者;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4、新推荐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5岁。一人最多在本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同时任职。 第十三条 新建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遴选,由本会征求新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后确定。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含常委以上职务)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在委员总额范围内,专业委员会可提出增补委员的建议,报本会审批后实施。专业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该委员会另报同一专业、符合委员条件的人选替换。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更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专业委员会换届前,由本届专业委员会提出下届委员会组成的建议,包括委员人数、各地区分布、委员留任、新增委员等。 秘书处在充分听取上届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再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按换届的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 应按时召开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符合连任条件的副主任委员成为当届的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主任委员符合连任条件的实行等额选举,不符合连任条件的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原则上从现任副主任委员中产生。 根据专业委员会学科特点和人才状况,在部分有条件的专业委员会逐步推行候任主委制。试行候任主委制的专业委员会须经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提议,报经秘书处和会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实行候任制的专业委员会设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各1名,副主任委员3~5名,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新一届候任主任委员原则上从现任副主任委员中产生,实行差额选举。 本会应将新一届委员会选举结果向本人、各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全省本专科领域既有较高学术水平,又有较高学术威望; 2、有团结和带领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凝聚力,得到同行支持和拥护; 3、热心学会工作,积极组织和开展学术活动。有能力,有奉献精神; 4、当选主任委员时年龄最高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一届。工作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等额选举连任一届:1、任职期间被评为本会年度先进专业委员会一次以上的;2、任职期间承办或成功申办一次本专业全国性学术年会或人数在600人以上的全国性专题学术会议的;3、换届时担任中华医学会本专业委员会主委、副主委、专业学组组长或常委兼专业学组副组长职务的。主任委员不符合连任条件的不再作为下一届主任委员候选人。 主任委员卸任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经所在单位和学会推荐,可作为下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候选人。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再连任一届。(1)任职期间二次被评为本会优秀会员的;(2)任职期间承办过本专业学术年会的;(3)任职期间所在单位与学会联合举办过150人以上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不符合再连任条件的不再作为下一届副主任委员候选人。 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年龄不超过65岁,经所在单位和学会推荐,可作为下一届委员会委员或常务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应设学术秘书和工作秘书。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确定,并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凡本届卸任的主任可聘为下届名誉主委,根据需要,有的卸任副主委也可聘为下届顾问,任期均为一届。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经本会秘书处提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调整主任委员或撤消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当选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和聘任的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本会颁发证书。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本会颁发荣誉证书。 五、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由各专业委员会自筹。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分会学术活动、奖励及其他业务活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资料费、交通费、培训费、专家招待费、相关劳务补贴等)。 第二十六条 经费支出由专业委员会秘书经手办理,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销手续按学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收支执行情况于每年的12月25日截止。以书面形式向学会领导和财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