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卒中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23-07-10 15: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卒中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卒中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根据《江苏省卒中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条 本学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条 会费是本学会经费的来源之一,是维持本学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本学会会费为年度单位(企业)会员会费、单位(事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五条 本学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六条〔会费缴纳标准〕 (一)普通会员会费标准:60元/人/年 (二)单位(事业)会员标准:地市级及以下6000元/年,省级及以上10000元/年; (三)单位(企业)会员标准:20000元/年; (四)学生会员免缴会费。 第三章 会费交纳 第七条 本学会的单位会员、事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有义务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每年年初,本学会秘书处下发关于交纳当年会费的通知,六月底前交清当年会费。 第九条 会费由本学会财务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盖有本学会财务专用章的“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条 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会费用途及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学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会费开支贯彻从严节约的原则,遵循先批准后支用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费管理按江苏省卒中学会有关财务制度办理。会费的支取须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签字方可办理。单项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支出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四条 本学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督;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以及税务机关的审查;定期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处财务部门年度终了时须编制财务收支情况表及其他规定的财务报表并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解释。 |